法官评析去年舟山毒品“九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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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网记者 陈毅人 通讯员 张伟)今天下午,市中级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全市法院去年以来审结的具有典型意义的九个毒品犯罪案件,警示每一位市民:千万不要和毒品有染。
案例一:非法持有毒品
舟山人金某,吸食冰毒上瘾,喜在歌厅“潇洒”。2013年5月,金某购得冰毒约20克,多次吸食后将剩余的冰毒随身携带,藏匿于手提包内。同月27日,金某被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约16.5克。
法官点评:依照法律规定,非法持有一定数量的毒品达到一定标准的行为,即使没有证据证明是用于贩卖等其他目的的,仍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金某最终被判处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二:利用身患重病情况贩卖毒品
在舟重庆人张某,经常感觉肺部不适,却用毒品来“镇痛”。在被抓获后,张某被确诊罹患胸腺癌。于是被依法暂予监外执行,张某以为自己身患重病,政法机关会“放他一马”,便变本加厉地购毒、贩毒。张某最终被判处死刑,已被依法执行。
法官点评:对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生命的罪犯,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可暂不予关押,便于他们及时医治,恢复健康,积极改造,重新生活,但不能以此为凭借,不思悔改,肆意妄为,继续违法犯罪,否则,到头来还是害人害己。
案例三:零口供的贩毒分子依据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舟山人夏某因贩毒被抓获。夏某到案后,拒不承认其贩卖毒品的事实,百般抵赖。以为“守口如瓶”就能逃脱法律制裁,法院最终通过通话清单等客观证据以及同伙供述及辨认笔录,锁定了夏某贩毒事实。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贩卖毒品类犯罪案件,由于交易行为隐秘,犯罪分子往往拒不承认自己贩毒的犯罪事实,期望能够蒙混过关。但当其他相关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组成证据锁链的情况下,犯罪分子的抵赖也只能是徒劳。
案例四:容留他人吸毒
舟山人丁某原来是个普通渔民,后染上毒品。2014年夏天至2015年上半年,丁某先后4次在其位于嵊泗县菜园镇的家中,容留毒友一起“狂欢”,最终被抓获。以容留他人吸毒罪,法院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点评: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吸毒害人害己,而与吸毒相关的大多数行为,如制作、贩卖、运输、走私毒品、为吸毒人员提供场所、工具便利的容留他人吸毒等行为,都构成犯罪,将受刑罚处罚。
案例五:指使未成年人贩毒
王某是郝某女朋友的亲弟弟,还未成年。郝某因购买毒品缺乏资金,便动起了歪脑筋:怂恿王某一起贩毒、吸毒。两人先后2次从湖北购买了毒品将近700克,携至舟山进行贩卖,最终被抓。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郝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点评:我国《刑法》第29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案例六:居间介绍贩毒
在舟苍南人王某,在毒品“行业”里做起了中介生意。王某三次帮助某吸毒人员牵线搭桥,购得冰毒200克,麻古2000粒。王某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官点评:在明知他人要购买或贩卖毒品的情况下,接受委托代为寻找毒品的来源或者发掘毒品的买家,促成毒品交易的达成。这种行为,被定义为居间介绍买卖毒品。对于居间者,必然与交易中的一方存在共谋合意,构成共同犯罪。
常在河边走,难免会湿鞋。和贩毒人员的常年厮混,人脉资源再多,恐怕终也只转化成自己的刑期。
案例七:运输毒品
四川人秦某是贩毒分子中的老手,人称“秦叔”,从未失手。秦某有个“领导”叫松哥。2014年,松哥把重庆人李某介绍给了秦某,拜托秦某最后一次送货到舟山,顺便带带李某,等李某“成熟”后,秦某就可以“退休”了。送完货后,秦某以为大功告成,没想到在返程途中被抓。
法官点评:为贩卖、走私、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毒品的非法运送,已经成为了毒品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种行为,使得毒品危害迅速扩散,成为犯罪分子跨地域作案的衔接环节,增加了打击和查处的难度。因此,我国刑法将运输毒品与贩卖、走私、制造毒品并列进行处罚,也体现了对运输毒品犯罪危害的充分重视。
案例八:贩卖少量毒品仍然构成犯罪
四川人乃某,家境贫寒,却染上毒瘾。为维持吸毒,他选择贩毒牟利。因没有大量毒品来源,乃某只好频繁出售少量的毒品,即进行零包贩卖。去年,乃某先后向多人出售海洛因5次,最终于去年2月被抓获。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乃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点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可以认定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并处罚金。将贩卖毒品的次数、人数也作为评价毒品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的标准,正是因为这种频繁的、受众面广的贩卖毒品行为对毒品的扩散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也表明了行为人的主观犯罪意图明确、恶性大。
案例九:女性利用怀孕、哺乳特殊身体条件贩卖毒品
舟山人朱某和其男友都吸毒,两人双双被抓。朱某因有孕在身后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朱某决定单干,独自联系了男友的上家,先后多次大量购入毒品进行贩毒牟利。朱某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官点评: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不予收押。刑诉法及刑法中对于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也分别有特殊性的规定。这些规定本是出于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特殊考虑,却被部分犯罪分子用来作为逃避法律处罚的挡箭牌。近些年来,女性参与毒品犯罪已出现增多的趋势。
现在,不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朱某已经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其子女将由其亲属抚养。这一方面警示那些妄图利用女性自身特殊条件来逃脱法律制裁的犯罪分子,另一方面,这也进一步向社会揭示毒品对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的深深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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