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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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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记者 吴建波)12月1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了《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这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法规。

目前我市有两个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分别为嵊泗马鞍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普陀中街山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总面积分别为549平方公里和202.9平方公里。

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与管理是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条件下,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立法工作是我市适应新形势、新局面全面推进地方立法工作的客观需要、必然要求与有效途径。

《条例》共有6章48条,涉及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管理体制,资源与生态保护,适度允许捕捞活动,保护区内的旅游管理,休闲渔业船舶管理等方面内容,体现了保护区管理以保护为重点,加强利用管理,细化法律责任,以有利于监督执法、有利于落实责任监督的目标。

管理体制是现有保护区管理中最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条例》规定由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政府设立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条例》按照我市海洋特别保护区的资源和环境特点和保护需求,按照以生物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同时兼顾保护区内其他各种资源的保护,规定了禁渔期和禁渔区的设定,列举了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限制行为及进一步禁止或限制事项确定办法。此外,特别规定了生态赔偿、补偿制度。

2015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正式确定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为我市首部地方实体立法项目。今年8月,市政府将该《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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